我国逮捕率下降了多少?20年刑事犯罪数据变化为何首次写进最高检工作报告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安杰
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记者发现,今年的报告正文为近年来篇幅最短。报告中突出了七个“首次”:首次全景展现“四大检察”,首次全口径披露办案总数,首次出现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数,首次使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数,首次分析20年来刑事案件变化情况,首次提出行政检察工作“政和”新理念,首次阐述“案-件比”的价值与功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报告显示:努力做优刑事检察。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奇迹,更保持社会长期稳定。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从严规范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
《报告》通过披露1999年至2019年“升降”数据,专门分析了20年间的刑事犯罪变化情况,附件中还制作了图表,清晰反映了主要犯罪趋势。这种大跨度的历史纵向分析应该是第一次出现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深意?最高检报告为何首次做出如此大的突破?记者特别采访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记者: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个重大的不同是,集中分析了1999年至2019年20年间我国刑事犯罪的变化情况,这在以往的报告中是没有的。为什么会有这么一段分析?
苗生明:
应该说,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创造了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要求都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也伴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容忽视,它将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发展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或者说刑事司法的发展要回应这些变化与要求,因此值得总结,以服务社会发展和司法需要。
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占比较低,正如报告中所提,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在刑事犯罪总量翻了两倍多的情况下,以暴力伤害、抢劫强奸为代表的严重暴力犯罪已经占比很小了,2019年严重暴力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数量仅2.5%,严重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呈直线下滑趋势;而与之相反的,轻刑犯罪大幅攀升,占绝大比例。2019年,捕后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缓刑的人数占比达83.2%。常见多发犯罪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较轻犯罪数量急剧攀升。
记者:
那么,犯罪结构为何会有这样的变化?
苗生明:
之所以犯罪结构发生这样的变化,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关注的利益点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发生变化,新的社会矛盾不断滋生等因素形成的。刑法上把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一般我们理解的传统的、当然的犯罪,如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就是自然犯罪,自然犯不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内容,而是直接被刑法所规定。法定犯则是出于社会治理需要和对行政管理底线救济的需要,将一些严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的行为,当然违反行政法规是否达到需要刑法调整的严重程度,则是由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像危险驾驶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都是出于加强国家在经济、社会领域的管理的需要而增加的法定犯犯罪。刑法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九章渎职罪等基本都以法定犯为主或者占有较大比例,连续十次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也基本都是法定犯。法定犯的犯罪性质由法律规定,证据上以客观证据为主,对羁押的需求减弱。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侦查能力的迅猛提升,对以暴力伤害、抢劫强奸为代表的自然犯罪滋生的土壤和空间逐渐压缩;与之相反,刑罚治理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类型越来越多样,体现为法定犯犯罪不论是类型还是数量都呈现出大幅上升趋势。在犯罪结构上就表现为轻缓刑事犯罪的迅速增加。
记者:
随着犯罪结构的变化,检察理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苗生明: